檢送本會有關實施「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」,導致其工程工期延宕或調漲費用已超出合理範圍時,宜留存證據舉證向定作人訴請

2026-01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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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檢送本會1月20日  業1150100011號函文有關茲因應國土管理署公告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「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」,該措施係政府法令重大變更,本會提醒會員可依契約約定與法令變更條款之規範,若因此措施實施後,導致其工程工期延宕或調漲費用已超出合理範圍時,宜留存證據舉證向定作人訴請,以庶維其合法權益,詳如說明,惠請 查照。